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其它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錄用擔任主任科員及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采取考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應予以照顧。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退役軍人也應予以照顧。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考試經(jīng)費列入人事部門年度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省人事廳是全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全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由省人事廳統(tǒng)一管理,市(地)、縣(市、區(qū))政府人事部門分級負責。
第七條 省人事廳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制定全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的規(guī)定、辦法等;
(二)指導和監(jiān)督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
(三)審批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特殊職位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實施方案;
(四)負責組織省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錄用審批工作;
(五)組織國務院人事部門委托的中央國家機關駐我省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工作。
第八條 市(地)政府人事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市(地)年度錄用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
(二)負責組織本市(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工作;
(三)負責本市(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審批工作;
(四)負責上級政府人事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錄用計劃
第九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應在編制定員內,按照擬補充職位的要求進行。
第十條 省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劃,由各部門編制,報省人事廳審批;市(地)以下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劃,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門制定,報省人事廳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的內容包括:用人部門的編制數(shù)、空編數(shù)和擬錄用人數(shù);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yè)、人數(shù)及所需資格條件等。
第十二條 省或市(地)政府人事部門確定的錄用國家公務員計劃,是制定錄用國家公務員考試方案的基本依據(jù),一經(jīng)確定,未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三條 錄用計劃確定之后,要面向社會發(fā)布招考公告。省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招考公告,由省人事廳發(fā)布;市(地)以下國家行政機關的,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門發(fā)布。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在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具有大專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
(五)報考省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應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國家有特殊規(guī)定或經(jīng)省人事廳批準,錄用特殊專業(y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除外;
(六)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35周歲;
(七)錄用審批機關批準的其它條件。 本條第(四)、(六)項所列條件,經(jīng)省人事廳批準,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 考試前要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工作由用人單位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共同負責。報考人員應填寫《錄用國家公務員報名登記表》,經(jīng)初審符合資格條件的,由政府人事部門發(fā)給準考證。
第五章 考試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一般包括筆試和面試,必要時也可采取心理測試等特殊測試方法,以全面測試應試者的基礎知識和專業(yè)知識以及適應擬補充職位要求的業(yè)務素質與工作能力。
第十七條 筆試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yè)科目。公共科目按國務院人事部門確定的科目執(zhí)行;專業(yè)科目由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門確定。 錄用國家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全省統(tǒng)一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時間為每年的五月。專業(yè)科目筆試可以同公共科目考試一起組織,也可單獨組織。
第十八條 對筆試合格者要進行面試。面試由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面試試題由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門擬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采取相應的測評方法或簡化考試程序:
(一)因職位特殊不宜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量其水平的;
(三)因專業(yè)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
(四)錄用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其它情況。 上述所列特殊情況的適用范圍和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對筆試、面試合格者要進行報考資格復審、體檢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二條 考核要客觀、公正,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yè)務能力、工作實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市(地)以上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工作,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門組織;縣鄉(xiāng)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工作,由縣(市、區(qū))政府人事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體檢的項目、標準等,由省人事廳規(guī)定。
第七章 錄用
第二十五條 經(jīng)考試、考核合格,擬確定錄用的人員,填寫《國家公務員錄用審批表》。屬省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的,由省人事廳審批;市(地)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錄用的,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門審批。經(jīng)批準錄用的國家公務員,由審批機關發(fā)給《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對被錄用的人員,原單位應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并按錄用審批權限,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省級國家行政機關按規(guī)定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國家公務員,應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科目筆試合格而未被錄用的人員,其考試成績至下次錄用考試公告發(fā)布之日前有效。國家行政機關臨時補充國家公務員時,由政府人事部門擇優(yōu)向用人單位推薦,按規(guī)定程序錄用。 第八章 監(jiān)督、回避與違紀處罰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在錄用工作中要接受監(jiān)督,認真受理群眾申訴和控告,并按規(guī)定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一條 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上級政府人事部門對下級政府人事部門、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對同級國家行政機關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錄用國家公務員,有權作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guī)定重新辦理等處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人事考錄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者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的,要實行公務回避。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的資格、調離考錄工作崗位或行政處分的處罰。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報考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錄用資格或行政處分的處罰。 對違反錄用規(guī)定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對違反錄用規(guī)定,觸犯刑律的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