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司法廳和山東省公務員局《關于2011年我省監(jiān)獄勞教單位招考公務員(人民警察)的通知》(魯人社辦發(fā)〔2011〕39號)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2011年全市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問題的通知》(棗人社發(fā)[2011]13號)要求,2011年市勞教所公開招考4名公務員(人民警察)?,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和報考條件
(一)招考對象
報考市勞教所公務員(人民警察)的必須具備大學本科畢業(yè)及以上文化程度,學士及以上學位。
(二)報考條件
除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guī)定的條件外,報考市勞教所公務員(人民警察)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身體健康,體形端正,外觀無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tài)異常等),無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ㄈ绨遵帮L、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無色覺異常,無文身,無肢體功能障礙;
2、單側裸眼視力不低于4.8;
3、單側耳語聽力不低于5米;
4、年齡在18周歲至30周歲之間(1980年3月27日至1993年3月27日期間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或少年管教的;
2、受過黨(團)紀、政紀、校(院)紀處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5、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內(nèi)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7、其他不適宜擔任人民警察的。
二、身體初檢、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內(nèi)容和方法
(一)身體初檢
報考勞教所公務員(人民警察)的,需按規(guī)定進行身體初檢。報考人員應先進行網(wǎng)上報名,網(wǎng)上報名后,須于3月27日至30日由本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畢業(yè)證書、應屆畢業(yè)生學歷及專業(yè)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須與報名時上傳照片同一底版)及報考職位規(guī)定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棗莊市司法局八樓(新城區(qū)武夷山路1379號)進行身體初檢(報名人員應在網(wǎng)上報名的當日或第二日的工作時間內(nèi)參加初檢,身體初檢時間為2011年3月27日-3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初檢截止到3月30日下午15:00,逾期不再辦理。),身體初檢合格者方可取得報考資格。身體初檢不得由他人代辦。僅在網(wǎng)上報名,未在指定時間內(nèi)進行身體初檢的,視作放棄,網(wǎng)上審核將不予通過。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內(nèi)容和方法
詳見《2011年棗莊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
三、體檢和考察
根據(jù)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guī)定,按計劃錄用人數(shù)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對報考人員進行體檢、考察。如同一個錄用職位出現(xiàn)應考人員考試總成績相同,則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人選,如筆試成績相同,則按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確定。
如考察、體檢均合格,則不再對其他進入體檢考察范圍的人員進行體檢考察;對體檢考察不合格人員出現(xiàn)職位空缺的,經(jīng)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從該職位其他進入體檢考察范圍的人員中依次確定遞補對象。
體檢在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報考人員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
體檢費用由報考人員承擔。用人單位或報考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檢,費用由申請方負擔。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四、錄用與管理
經(jīng)體檢、考察合格,擬錄用人員名單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x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jù)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經(jīng)批準錄用的人員,填寫《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報省司法廳復核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新錄用的公務員(人民警察)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nèi),由用人部門對新錄用人員進行考察。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并憑《公務員錄用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評授警銜,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并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新錄用的公務員(人民警察),按規(guī)定進行為期不少于3個月的上崗前培訓,培訓工作由省司法廳統(tǒng)一組織。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2011年全省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2011]1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司法廳、省公務員局《關于2011年我省監(jiān)獄勞教單位招考公務員(人民警察)的通知》(魯人社辦發(fā)〔2011〕39號) 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2011年全市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問題的通知》(棗人社發(fā)[2011]13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